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维护投资者权益。办法规定募集资金应存放在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用账户中,并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出现重大变化,公司需重新评估项目可行性并及时公告。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并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借款,每年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变更原因及新项目详情。公司应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接受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定期检查。独立董事有权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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